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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银书律师
手机号码:13901422500
邮箱地址:13901422500@139.com
执业证号:13212200110540658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新区药城大道CMC综合大楼10层1001室
摘要:现实生活中,在汽车租赁合同方面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此时具体该如何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首先要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要怎么确定管辖呢?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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