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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银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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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列车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铁路高铁地铁已经成为较多旅客选择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了。作为旅客如果因乘坐列车而遭受人身损害,旅客往往在诉讼索赔、维权面临诸多问题,律师对列车旅客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人身损害索赔中进行诉讼提示。

  一、因乘坐列车而遭受人身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须选定以何种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于以上原则,铁路旅客受伤需认真分析致伤原因,选择是否以“运输合同纠纷”或“侵权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二、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故铁路运输旅客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均应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仍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旅客基于《合同法》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运输合同违约赔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作为赔偿权利人则需从方便自身诉讼的原则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选择案件管辖法院。

  2、如果旅客基于民事侵权赔偿对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赔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作为赔偿权利人则亦需从方便自身诉讼的原则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选择案件管辖法院。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铁路运输发生事故,旅客请求损害赔偿,则只能选择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4、当然铁路旅客在乘坐铁路列车过程中,如因第三人的直接侵权导致损害发生且铁路运输企业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亦无任何过错,铁路旅客直接对第三人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

  三、以铁路运输企业为被告,通常以该趟列车所属的铁路局(铁路运输公司)为被告,亦可将该趟列车所属的客运段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由法院最终判决责任主体。

  四、铁路旅客无论基于运输合同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铁路运输企业而提起诉讼,均应举示以下证据。

  1、铁路旅客持有的有效火车票。

  2、铁路旅客应收集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证据。列车在承运过程中对于旅客出现的人身损害应当值有列车长签字的《客运记录》,该记录均载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并在旅客下车时移交到站火车站。

  3、请求赔偿旅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法院举示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4、旅客起诉铁路运输企业,必须证明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旅客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存在。

  四、铁路旅客购买有效火车票即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基于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将购票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对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地域空间应涵盖铁路旅客持票进入列车候车大厅(近站)及到站(出站)离开验票口。故旅客受伤地域包括但不限于列车之上。

  同时律师也提示,在城市轨道列车(轻轨、地铁)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轨道公司亦须正确选择诉讼案由,但法律并非将此类案件纳入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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