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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银书律师
手机号码:13901422500
邮箱地址:13901422500@139.com
执业证号:13212200110540658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新区药城大道CMC综合大楼10层1001室
放学后在学校玩出事了首先需要厘清事故的过错方如果学校承担了一部分的责任,则需要对学生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周岁以下儿童学校负过错推定责任,就是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看管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8周岁以上儿童学校负过错责任,就是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没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有侵权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放学了在学校玩出事了还是归学校管么?
学生放学后、回到家之前的这段时间属于学校管理和家庭监护的真空时间,有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因此面临责任承担问题。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学生是否自行滞留学校、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教师让学生滞留学校的行为与发生伤害事故的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放学后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注意学生放学后、离校前的安全管理,并要求教师放学后尽量不要让学生滞留校内。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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