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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银书律师
手机号码:139014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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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12200110540658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新区药城大道CMC综合大楼10层1001室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哪些情况是横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况是纵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形又不算垄断协议呢?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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