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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银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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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交什么税

  众所周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入股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既可以选择以货币金钱出资,也可以选择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就是土地入股。那么土地入股交什么税?以下将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入股交什么税

  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话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文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行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由此可见,土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用来入股投资的。如果企业以土地入股投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费。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可能相关税率有所不同,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入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入股手续

  新股东入股需要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要做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关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执照正本、所有的副本;

  (5)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注意: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则程序比较复杂);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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